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优惠退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降低进出我市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物流成本,增强港口对有关业主的吸引力,进一步发挥港口的聚散作用,促进我市物流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进出重庆的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给予优惠退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对进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所属寸滩港区、九龙坡港区、万州港区和涪陵港区的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集装箱车辆(以下简称集装箱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次费给予优惠退费。试行期一年。
  
  二、进入以上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退还10%本次到港作业产生的重庆段通行费和24小时次费。自上述四港区离港出市的集装箱车辆,在各收费站点直接优惠。同时,减免24小时次费。
  
  三、在以上港口装箱作业进出港的集装箱车辆,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按10%的幅度优惠本次装箱离港产生的重庆段通行费;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部分,按现行计重收费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车辆通行费计费取整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每车次收费额低于5元的一律按5元收取”的原则执行。
  
  五、优惠退费针对进港前(从出收费站到进港不超过24小时)的最后一次通行费和次费,以及装箱离港后(从离港到进收费站不超过24小时)的首次通行费和次费。
  
  六、非渝籍集装箱车辆凭集装箱车辆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享受优惠,专用卡首次由港口免费发放,凭机动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在港口申请办理。渝籍集装箱车辆凭“重庆交通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在港口申请办理优惠登记。
  
  七、集装箱车辆专用卡或信息卡应当随车携带。入港集装箱车辆在通过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时,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交验专用卡或信息卡,然后凭卡到港口刷卡退费。未携带或持无效专用卡或信息卡通过收费站,将不享受优惠。车辆装卸箱离港时,须将专用卡或信息卡交港口写入“港口作业信息”,并在通过重庆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时主动验卡。
  
  八、集装箱车辆在收费车道减免通行费和次费时,若遇异常情况(卡损坏、中途遗失等),驾驶人员要按规定全额交纳通行费和次费,妥善保留该次通行费发票和进港作业凭据,事后或下次到港时凭通行费发票申请补退。
  
  九、专用卡实行“一车一卡”管理,严禁转借、冒用或使用伪造的“专用卡”。转借、冒用或使用伪造“专用卡”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专用卡如遇人为损坏或遗失应补办。
  
  十、收费管理人员、专用卡发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重庆市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和次费优惠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重庆高速公路集团、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