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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第二阶段(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进行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 重点整治企业必须按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整治企业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 (三)第三阶段(2010年8月~10月),开展验收监测。 各县(区)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通过整治后验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四)第四阶段(2010年11月)总结和建章立制。 在总结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明确各县(区)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下达有关目标责任,确保污染源不“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七、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和具体整治内容;负责对各类污染源进行调查与监测,提供调查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整治档案和环境监测档案。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水利水电项目弃渣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电力部门配合做好耗能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