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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
  
  (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

  
  为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工作,激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作用,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政策优惠,维护其合法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对象和标准
  
  实施对象:2007年7月以来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本省户籍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
  
  实施标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分配集体收益时,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和集体收益分配份额。
  
  三、实施程序
  
  (一)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制订集体林地承包方案时,要有落实这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承包方案经乡(镇、街道办)审批后,村(居)委会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优惠对象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和人口集中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复审。
  
  (二)乡级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计生办、林业站、派出所等单位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将复审结果在优惠对象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确认。
  
  (三)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经部门办公会集体研究确认后,汇总填写《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加盖公章后送县级林业部门。县级林业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或村组林地承包方案已实施但未落实本优惠政策的,可在集体预留林地和收益中调整落实,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实施这项优惠政策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林业部门要做好检查指导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这项惠民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强化监督。各级林业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优惠资格,追回已享受的所有优惠待遇,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村级、乡级公示后出现异议的,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优惠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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