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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监事会: 为提高市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企业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反馈。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 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建立沟通机制 第一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事务所的审计不能替代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二条 按照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企业应积极支持监事会和事务所工作。 第三条 参加企业财务决算布置会和年报审计工作会议,了解其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四条 在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前,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与事务所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第五条 事务所审计计划确定后,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情况。 第二章 跟踪审计过程 第六条 监事会安排专职监事与事务所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审计情况。 第七条 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专职监事应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事务所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事项,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或安排专项审计。 第九条 参加事务所与市国资委及企业的审计情况交流会,掌握对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分析复核问题 第十条 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沟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评价和利用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事务所审计质量以及与监事会配合情况作出评价,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作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 第十五条 监事会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