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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扩大政策享受范围
  
  为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将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企业用工规模标准,由原100人以上放宽为50人及以上。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的“2008年10月份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调整为“申请认定困难企业之月起算前3个月连续亏损”;计算企业减裁员比例基数(2008年12月底职工人数)和申报当月职工人数,均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单所属年月参保人数为准。其他认定条件,以及申报认定程序,填报表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仍按52号文件执行。
  
  五、重点扶持困难中小企业,指导企业依法适度降低成本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稳岗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快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区人保部门分级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政策仍按52号文件执行。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取得显著成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困难企业能及时了解和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企业动态用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帮扶跟踪服务机制,定期做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报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附件: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附件:
  
  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组织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社会保障代码
  
  
  
  
  
  
  
  培训时间
  
  自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申请补贴
  
  培训项目
  
  和金额
  
  
  
  培训项目
  
  补贴标准
  
  补贴人数
  
  金额
  
  
  
  岗位培训
  
  75元/人
  
  
  
  
  
  
  
  初级培训
  
  150元/人
  
  
  
  
  
  
  
  中级培训
  
  200元/人
  
  
  
  
  
  
  
  高级培训
  
  250元/人
  
  
  
  
  
  
  
  技师培训
  
  400元/人
  
  
  
  
  
  
  
  高级技师培训
  
  500元/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核,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数为人。
  
  经审核,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金额为元。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培训补贴须附电子文档;
  
  2、本表一式五份,申报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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