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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判定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知名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宁波市知名商标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认定的商品范围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商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推荐评审宁波市知名商标不得收取评审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