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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疾[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3.进一步推动市级“行动”示范镇(街)创建工作。加大对市级“行动”示范镇(街)创建工作的推动力度,重点对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白云区开展创建工作调研、督导,争取各区(县级市)均有市级“行动”示范镇(街)。通过示范点的创建带动区域内的“行动”工作。
  
  (五)深化推进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1.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健康促进学校项目工作。组织市、区(县级市)健教所对各地中小学校进行业务帮扶引导,指导学校参与健康促进学校申报与创建活动,共同实现“双健”活动中提出的“到2010年有超过100所学校参与到创建健康促进学校活动中,并涌现出一批健康促进金牌学校”的目标。
  
  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网络能力建设与日常工作管理。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健康促进学校项目中对学校健康教育的相关要求及内容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健康教育骨干队伍培训,加强学校健康教育网络工作能力建设。会同教育部门,研究推行学校健康教育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电子报表制度,建立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信息逐级上报渠道,实现部门间管理资源共享和常态工作管理。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会同教育部门,结合艾滋病日、爱牙日、爱眼日等卫生日,利用网络、展览、广播影视等形式在全市各中小学校中广泛宣传健康信息,开展派发宣传品、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健康教育活动,积极维护和促进广大师生身心健康。
  
  (六)逐步推进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1.市、区(县级市)两级健教所负责组织各级医院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开展《广州市健康促进医院标准(试行稿)》的培训。
  
  2.市健教所按《广州市健康促进医院标准(试行稿)》对各区(县级市)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督导。各区(县级市)健教所对辖区医院开展健康促进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
  
  3.加强医院健康促进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七)全面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1.贯彻落实《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加大控烟履约工作力度。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开展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的督导、检查。
  
  2.各区(县级市)要制定本区落实医疗机构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成立全面禁烟工作专家组并将名单报市健教所,并组织专家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进行培训、督导、检查,及时统计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健教所。
  
  (八)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传播活动,加大媒体健康教育公益广告投播力度
  
  1.继续做好防控慢性非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以及针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健康教育工作。
  
  2.多层次多渠道开发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综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加强健康知识公益广告投播力度,扩大健康信息的覆盖面,形成社会舆论,造成轰动效应,并以此转变群众的观念,引导健康行为。
  
  (九)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研工作
  
  1.筹备并举办第七届广州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研讨会,总结我市健康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学术交流合作。各区(县级市)健教所要积极组织辖区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参加交流、研讨,市健教所认真总结各区(县级市)健康教育科研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工作建议。
  
  2.各级健教所应根据单位情况和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二、工作考核
  
  (一)市健教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各区(县级市)健教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备装备、经费落实情况,全市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开展情况,全市统一的健康教育资料发放情况,区(县级市)特色工作开展情况,信息资料的报送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反馈。
  
  (二)各区(县级市)健教所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对辖区内的社区、学校、医院等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测评相关人群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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