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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土地流转不畅以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我市部分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我市粮食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经济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坚决制止人为因素造成的耕地抛荒。
  
  二、突出分类指导。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耕地抛荒情况调查,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和承包户,区分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抛荒等不同情况,分析耕地抛荒性质和原因,制定抛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特别是对因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它农户进行代耕;对于水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于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
  
  三、推进土地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承包地和抛荒地。财政、农业、供销、金融等部门要在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小额信贷、财政信贷贴息和农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发展规模经营。要加快建立以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为主体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四、扶持粮食生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省里扶持粮食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国家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政策落实不走样、不缩水。同时要按照“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补谁”的原则,进一步改进种粮补贴的发放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结构,加大优质品种的推广力度,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连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开发要求,组织、指导农民调整水稻品种结构,扩大规模化生产,从整体上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努力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大力推广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逐步提高耕地的质量。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五、强化组织领导。防止耕地抛荒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强农惠农政策,在全社会营造珍惜耕地的浓厚氛围,提高社会各界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开展耕地抛荒问题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抛荒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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