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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市农业担保公司对申请农业担保贷款项目评估认为不能提供担保或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区县政府。不能提供担保的项目应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风险防范与责任
  
  (一)市农业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为“三农”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建立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按担保费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0.5-1%提取赔偿准备金。
  
  (三)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按上年农业担保贷款市级责任范围实际贷款额1%,区县财政按区县级责任范围实际贷款额不低于2%安排资金建立各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赔付担保公司净损失中由市、区县财政应负担的代偿损失。
  
  (四)市财政对各区自行确定的农业担保贷款,根据实际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五)各区县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在保贷款使用项目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六)引入保险公司。为有效降低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风险损失,要积极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担保项目保险,对可预见的各种自然风险,保险公司有相关保险业务的,要鼓励农业担保贷款人参加保险,市财政局要积极研究农业担保项目参加保险的有关激励政策。
  
  七、积极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指导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帮助贷款单位符合金融机构有关农业贷款的基本要求。各贷款申请单位在上报材料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主管部门未签注意见的项目,担保公司不予受理担保事项。
  
  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及时做好优质服务,明确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对农业担保贷款要按担保公司资本金5-10倍放大担保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为支持“三农”发展提供各方面优惠条件。
  
  市农业担保公司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担保公司需贷款单位提供的反担保,要简化手续,放宽条件,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支持贷款单位的生产发展。
  
  八、监督管理
  
  市农业担保公司要按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担保贷款、在保项目情况及风险状况。
  
  对在保项目的经营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担保公司要组织人员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损失。
  
  各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帮助贷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促使贷款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九、建立激励机制
  
  为促进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充分调动各区县,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金融机构、市、区担保公司分种、养业(含专合组织)担保贷款、农业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农业担保贷款总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对市级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市级相应考核办法制定区县级的考核奖励办法。
  
  十、各区县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业担保贷款的领导和管理,大力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
  
  十一、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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