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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团组织: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城管系统单位行业广,从业途径也呈现多种形式,因此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接受管理和监督,从而发挥积极作用,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新课题。为进一步探索和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中央关于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团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加以改进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局团委。 2010年3月22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和外出所在团组织都负有管理流动团员的责任。本着有利于团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团组织有效管理,有利于团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使团员在本局工作期间能正常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教育与监督,得到团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局属单位流动团员的管理。本办法所指流动团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用工合同后,被派遣到局属单位从事工作,并已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团员。 三、职责 (一)有关单位团组织应对符合要求的流动团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流动团员档案,办理团员证。 (二)流动团员在所在单位团组织进行团员的年度注册、年终评议及团费收缴。 四、流动团员的权利 (一)流动团员有参加所在单位团组织活动和受到上级团组织表彰的权力,在所在基层团组织内享有团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动团员凭团员证在所在单位团组织过组织生活和参加团组织的活动。 五、流动团员的义务 (一)流动团员要根据团组织要求,自觉接受所在团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上级团组织和所在团组织赋予的各项任务。 (二)流动团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关系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告知所在单位团组织。 (三)流动团员应按规定缴纳团费。 六、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对已有团籍的人员,应先由劳务派遣机构开具介绍信,再将其组织关系转到用工单位进行托管。 (二)对有入团进步要求的青年,用工单位可根据《团章》规定和条件进行教育,引导和培养。新发展的流动团员在劳务派遣机构建有人事档案的,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归入人事档案一并管理。流动团员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其团员档案由团组织保存,不随团员组织关系转移。 (三)对登记造册的流动团员要及时办理团员证,根据各单位各岗位实际情况,如有需要应标明“流动团员”字样。 (四)局属单位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流动团员具体情况,采用成立新团支部或划归现有支部的方式对流动团员进行管理,并按季进行流动团员的统计更新工作。 (五)流动团员的团费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收缴。流动团员的统计和超龄离团手续,均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负责。 (六)流动团员在合同期内单方面离开1个月以上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七)流动团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关系发生变更或与所在单位结束雇佣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团组织转接手续。 (八)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工作,主动解决流动团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基层团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流动团员管理细则。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局团委。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