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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暂行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管原则和责任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工作责任制,督促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保障环境安全。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发现不属于职责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环保工作格局。
  
  四、完善考核机制。环保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实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的方式,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奖惩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及市环委会做出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定期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由市环委会对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点评通报,实行行政问责。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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