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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闽侯县南通镇等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聚能纳米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等两个项目用地涉及南屿镇、南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侯政地〔2010〕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基站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竹岐乡等六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侯政地〔2010〕9号)、《关于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科研楼及试验基地等六个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南通镇等四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侯政地〔201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南通镇、南屿镇、尚干镇、祥谦镇、竹岐乡、洋里乡、大湖乡、白沙镇、小箬乡、上街镇、青口镇等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科研楼及试验基地等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25.5529公顷用地(其中耕地16.5262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乡)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18.3522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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