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简化后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告知内容。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以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布地址、经办机构、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市局鼓励有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网上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
  
  三、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各区、县局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告知作为行政许可或变相行政许可。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将无问题的告知文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五、对于告知信息不真实准确、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六、市局将在局政务外网统一公告已接受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信息。
  
  七、实施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全面履行检验责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