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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决定

[接上页]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土地、资金,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制订创建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和《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文件另发)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团结协作,明确分管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
  
  有关单位要按照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要求,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作贡献,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整体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工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支持。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考评机制。
  
  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专项重点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创建办,加强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市创建目标实现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营造创建氛围。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确保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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