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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 淄食药监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药品、药包材、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全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认识
  
  《办法》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对维护医药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健康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健康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各单位(科室)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医药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工作。市局药品管理科负责组织对市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医用氧气、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市局医疗器械科负责组织对市内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由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承担。各区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中药饮片、医用氧气、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医药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科室)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职责范围内的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监督企业和承担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办法》相关规定,将健康检查工作与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GMP认证、GSP认证、质量体系考核、职称晋升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应查必查,按时进行。要求各单位健康检查工作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及时书面上报健康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将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组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各单位的考核,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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