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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0号),我厅部分职能处室名称和职能有相应调整。为方便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浙江省民政厅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事业发展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文教宣传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扶持开发处印章。原浙江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浙江省民政厅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浙江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秘书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保护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教育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扶持开发处印章作废。 机构名称未作变动的职能处室继续使用原印章。 附件:新启用印章样式(第1页)(略) 印章样式(第2页)(略) 浙江省民政厅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