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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根据评委投票情况,推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建议人选和提名奖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获奖者名单。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协会同教育、人力社保、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的评选,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由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本届获奖学校名单。 第十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