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为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决定从2010年4月起,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各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信息报告要求
  
  (一)信息报告的范围。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2.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的事件信息。
  
  4.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以及重大隐患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时限。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有关市、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敏感信息应及时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等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三、考评方法
  
  (一)按月通报。每月10日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安徽应急管理工作》的形式,将上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实行100分制,其中20分为各信息报告主体工作量考评分,80分为基准分。
  
  1.工作量考评分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每月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数量确定。
  
  2.基准分采取扣分制。具有以下情形的,从基准分中扣分:
  
  (1)对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一次性扣除该单位基准分80分。
  
  (2)对谎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一次性扣除该单位基准分50分。
  
  (3)对漏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信息的,每次分别扣10、8、6、4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扣除基准分30分。
  
  (4)对迟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信息的,每次分别扣6、4、2、1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扣除基准分20分。
  
  四、奖惩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底对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量考评分及基准分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对得分居前六名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居前十名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省民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宗教局)、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煤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合肥海关、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