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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并结合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对于企业或职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是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协调处理的,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区域劳动争议情况进行梳理,将发生争议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推进对象。 各区县总工会和局(产业)工会要正确处理好保障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发展。要指导企业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工会,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将发生争议较多的事项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对企业拒绝或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要及时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关心职工,使广大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要督促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主动提出协商要求。同时,要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约。 附件:1、2010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略) 2、工资集体协商月度情况表(略) 3、工资集体协商季度情况表(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