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综[2010]4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并结合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对于企业或职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是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协调处理的,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区域劳动争议情况进行梳理,将发生争议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推进对象。
  
  各区县总工会和局(产业)工会要正确处理好保障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发展。要指导企业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工会,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将发生争议较多的事项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对企业拒绝或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要及时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关心职工,使广大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要督促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主动提出协商要求。同时,要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约。
  
  附件:1、2010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略)
  
  2、工资集体协商月度情况表(略)
  
  3、工资集体协商季度情况表(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