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园[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园林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连云港市建设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处):
  
  现将《201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要点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和全面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载体,进一步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我省风景园林和城乡绿化事业科学、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
  
  1、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实施情况检查。
  
  2、制定《江苏省节约型园林绿化指导意见》。
  
  3、举办节约型园林绿化专题培训班及现场会。
  
  4、编纂《江苏省节约型园林绿化范例集》。
  
  5、开展《江苏省园林绿化地被植物选用研究》课题研究。
  
  (二)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小城镇创建活动
  
  1、加强对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调研和指导,做好园林城市的调研、指导和推荐工作。
  
  2、举办全省园林绿化建设专题培训班及现场会。
  
  3、继续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组织现场观摩活动。
  
  4、与厅村镇办共同做好园林小城镇创建工作的调研、指导和考核,并举办园林小城镇专题培训及现场交流活动。
  
  (三)完善城市园林绿化规章和技术规范
  
  1、制定《江苏省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城市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规范》,推进城市绿线划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制定《江苏省园林绿化企业市场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行业管理。
  
  3、制定《江苏省城市附属绿地建设导则》,科学指导全社会绿化建设。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1、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程序。完成太湖、云台山、九龙山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完成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工作。指导推进艾山风景区规划编制。
  
  2、推进太湖等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3、全面完成各风景区核心景区的划定工作。
  
  (五)加大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
  
  1、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升风景资源品质与景区建设水平。
  
  2、开展贯彻《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调研,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状况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3、加大风景名胜区依法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景区建设与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推进景区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
  
  (六)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
  
  组织开展以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平安景区为主题的观摩和交流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优化景区环境,全面改善和提升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推进风景园林信息系统建设
  
  1、着手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2、加强对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的系统宣传,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信息库,并与厅信息系统衔接。
  
  3、编印《江苏省风景园林法规文件选编》。
  
  (八)做好第七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筹备工作
  
  1、完成《第七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总体方案》和博览园规划建设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
  
  2、筹备召开第七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组委会第一次会议。
  
  3、全面完成博览园地形整理,争取早日进场施工。
  
  (九)认真做好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第47届世界大会各项筹备工作
  
  (十)指导省风景园林协会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1、针对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会员撰写论文。
  
  2、做好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
  
  3、组织考察学习活动,加强交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