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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检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价格法》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大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决定在2010年3月份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推进价格诚信,规范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制止价格欺诈。
  
  二、活动主要内容
  
  1、继续大力宣传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经营者明码标价意识。通过召开行业座谈会、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和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及明码标价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制止价格欺诈的良好氛围,努力使明码标价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
  
  2、大力倡导并积极推行明码实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对国有控股的商业企业、超市、大型商场或统一结算的民营商场等单位,要全面倡导并推行明码实价;对其他经营单位要积极宣传、倡导,逐步推进。对于违反规定,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价、虚构原价、模糊赠售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3、进一步加强对明码标价的规范、指导和管理,努力打造具有山东物价特色的价格公共服务品牌。要主动深入经营企业和单位,及时发现和纠正明码标价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企业物价员的培训,提高企业价格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商场、景区、港口等明码标价行为,构建长效机制,为群众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4、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检查指导,全面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旅游、电信、电力、医疗、教育、房地产、物业管理、集贸市场、修理、中介服务等行业和部门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行为,除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其整改,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对于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树立明码标价示范店或示范街。要将明码标价规范活动与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在搞好“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打造明码标价示范店或明码标价示范街,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明码标价工作水平。
  
  三、基本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码标价是对市场价格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社区、重点服务区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和规范,确保实现“一个季度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切实提高明码标价率。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工商、消协、技术监督、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加大明码标价工作的影响力和推动力,使明码标价工作开展得更加广泛深入持久。
  
  4、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新经验、新方法以及取得的实效、发现的典型案例,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531-86974947。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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