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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价经函[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宝鸡汽车客运中心站站务费标准的函

宝鸡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兴业交通(集团)公司宝鸡汽车客运中心站申请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请示》(宝市价价发〔2010〕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规定,我们对宝鸡汽车客运中心站进行了实地核查。经研究,同意自2010年3月15日起,宝鸡汽车客运中心站旅客站务费执行一级一类收费标准,即票价10元以上(含10元)每人次1.5元,10元以下每人次0.30元。
  
  其他相关规定按照陕价经发〔2009〕2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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