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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号码编制及发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评定标志牌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使用7位数字表示,字体颜色为黑色。
  
  二、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号码编制规则为“区县编号+场所类别号+顺序号”。
  
  (一)第一位和第二位为区县编号。
  
  各区县编号依次为:东城区01、西城区02、崇文区03、宣武区04、朝阳区05、海淀区06、丰台区07、石景山区08、门头沟区09、房山区10、通州区11、顺义区12、大兴区13、昌平区14、平谷区15、怀柔区16、密云县17、延庆县18、燕山地区19。
  
  (二)第三位为场所类别号。
  
  1为旅店业,2为游泳场所。
  
  (三)后四位为顺序号。
  
  顺序号从0001号编起,每单位对应一号。顺序号一旦编制完成不再变动,也不可重复使用。
  
  三、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上应加盖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公用章,并按照“年月日”(2××× ××××)格式填写加盖公章当日的日期。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电子档案。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发放和收回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所属行业、单位名称、标牌登记、编号、发放/收回日期,发放人、领取人等项目。
  
  五、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号码编制及发放等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 系 人:高旭东 金艳伶
  
  联系电话:65007135 65007295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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