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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妇社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出入库、签发、补发等环节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搞好人员培训,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网络化、全覆盖管理。
  
  二、各市卫生局要抓紧组织清理2008年底前产生的废证,将废证号码逐一登记,连同废证一起2010年3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证件办”),由我厅统一集中销毁。
  
  三、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统计工作,从今年起,各市卫生局每年3月1日前填写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3)报至省证件办,由我厅汇总后报卫生部。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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