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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规范办学行为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监察、物价、纠风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规范办学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要求,引导家长、学校、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努力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在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的好做法,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努力营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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