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民政局: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娱乐为活动目的,具有文体、服务、慈善、公益、志愿等类型,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加快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㈠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 1、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协助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反映居民诉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以培育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解落实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运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坚持社区社会组织自主办会,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努力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3、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社区建设长效管理服务,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㈡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 4、社区社会组织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从社区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切入,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发挥维护居民权益、积极沟通协调的桥梁纽带作用。具体表现在整合社区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发展社区公益事业、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㈢规范社区社会组织机构的建制 5、社区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①有规范的名称(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域+活动内容+组织形式)。 ②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 ③有适当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数有3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数有1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④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⑤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团合署办公; ⑥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 ⑦组成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本社区(社区交流、比赛除外)。 6、社区社会团体要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社区社会团体要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建立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监督制度。 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制,不必执行筹备期。 7、社区社会团体的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的产生方法、任期、职能、运作方式由社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8、社区社会团体的会长是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长 、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由社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担任会长的人选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担任国家党政机关公职。 9、社区社会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社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社区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任期由章程规定。 10、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条件: ①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②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11、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应由申请人(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