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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3.为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制定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为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办法(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五)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2.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美德,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3.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江苏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调研项目(22件) (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省盐务管理局起草)、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省总工会起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二)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江苏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林业局起草)、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省农委起草)。 (三)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江苏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地震局起草)、江苏省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残联起草)、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技厅起草)、江苏省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办法(省新闻出版局起草)、江苏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联起草)。 (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综治办起草)、江苏省禁毒条例(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省人口计生委起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或者遗留的项目,如条件成熟,确有可能和必要,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由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