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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民政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条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更好地发挥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生项目建设的各项部署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民生保障能力,不断改善为民服务条件,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切实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优先组织开展与民生关系密切,保障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更高层次的福利服务型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和完善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抓好一批在建项目建设,抓紧论证一批储备项目。科学预测未来一段时期的社会需求,规划和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规模条件全省全国领先,能与国际接轨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以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发挥政府政策推动和投资驱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民政项目建设。创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置换、抵押和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共同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分类指导,梯次推进。坚持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科学推进。苏南地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力争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苏中地区要勇于争先,加大投入,适度超前,进一步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苏北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基本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切实规范项目各个环节的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阳光操作,促进民政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各方努力,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形成总量适度、分布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基本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今后3年,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至2012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2012年前,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苏南、苏中、苏北农村建成比例分别达40%、35%、30%以上。今后3年,全省新建6000个以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至2012年底,各市、县(市)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床位数分别达300张、150张以上。 (二)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充分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苏南、苏中、苏北力争用3年、4年、5年时间,各市分别建有1所功能设施齐全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各县(市、区)建有1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