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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整合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部署于基层组织的应急资源,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体制机制,根据现实需要和实际能力,逐级确定示范点,分步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努力,在全市建立一批覆盖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以及其它不同类型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在各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下,使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更为完善,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群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1-3人,明确相应职责。结合地域、行业特点,建立应急值守、联席会议、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四项制度。
  
  (二)有应急预案。针对地域、行业特点,结合风险隐患排查,制订各类应急预案。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有应急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企事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平时结合预案加强训练,遇有突发事件时能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四)有应急设施。结合自身设施特点,本着一专多用、专兼结合、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安排各类基础设施。至少包括“五室一所”:应急机构办公室、应急值班室、应急资料室、应急活动室、应急器材室、应急避难场所。
  
  (五)有科普宣教。经常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群众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使辖区人员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应急疏散路线清楚、风险隐患区域明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显著提高。
  
  三、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制定工作方案,自行选点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重点抓好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类型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市公安、民政、教育、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安监、市政公用、人防及经济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推进本系统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市政府应急办将适时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保障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扶持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三)加强宣传。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基层应急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相互交流。要组织基层单位参观、学习已建成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带动作用。
  
  (四)严格申报。应急管理示范点申报要坚持条块结合,逐级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将应急体系健全、工作开展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基层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应急办申报列入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现场核查、评选,对符合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并择优向省推荐申报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
  
  附件:1.应急管理示范点规章制度内容明细表(略)
  
  2.应急管理示范点设施建设内容明细表(略)
  
  3.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申报表(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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