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港口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9月30日前所有港口经营人应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稳妥推进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广州港港区、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于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取得试运行期间从事临时港口经营批复的港口经营人,在其临时经营有效期满后,向我局申请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间 换领新证期限自2010年4月至9月30日。为顺利完成换证工作,我局采取分片分批实施的办法,各港口经营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批次 递交申请时间 港口经营人 第一批 4.19-4.23 海港分局辖区企业及全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批 5.17-5.21 黄埔、番禺分局辖区企业 第三批 6.21-6.25 内港分局辖区企业 第四批 8.2-8.6 五和、新塘分局辖区企业 注:因外商投资企业换证须经省交通运输厅报部水运局备案,全港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第一批换证企业先行办理。 三、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窗口,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0405、020-38920406)。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港口经营人办事,港口经营人可向政务中心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向所在地我局分局办证窗口提交,由分局转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我局各分局办证窗口联系方式详见广州港务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gzport.gov.cn。 四、申请材料 港口经营人在办理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已提交码头、库场等固定设施的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材料的,如该固定设施无发生变化,换证时不需重复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除外),但应提交我局《办事指南》中除“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技术资料”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详见广州港务局公众信息网公布的《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须填写《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同时提交“码头、库场等固定设施的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在内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由我局加具意见并报经省交通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应急预案备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7号),港口经营人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或者论证。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后)、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材料以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备案工作咨询电话:020-83050295)。 六、其他要求 (一)港口经营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港口经营人应在9月30日之前取得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凭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向我局申请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函〔2010〕324号),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企业,待交通运输部研究出台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和服务标准后,再开展换证和许可工作。 (五)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公布已换领新证的港口经营人名录,届时请登陆广州港务局公众信息网查询。 附件:1.转发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略) 广州港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