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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语委[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组织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在各区县完成区县级示范校评定和高校完成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本市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认定工作。做好迎接教育部、国家语委对本市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质量抽查的组织准备工作。在全市推广示范校先进经验,以“一校一品一特色”为要求,编写《上海市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风采录》。
  
  四、建设上海语言文化资源库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海方言文化有声数据库”建设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方言文化普查的调查点,落实数据库建设所需的经费、人力资源和组织保障。探讨建立方言文化普查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
  
  (二)组建与培训调查员队伍。组建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并结合普查要求加强专业化培训。依托本市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语言普查试点工作提供专业与学术支撑。
  
  (三)分步实施试点调查工作。做好“上海方言文化数据库”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募上海话发音人;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完成对全市13个调查点的方言文化普查;绘制上海方言地图。
  
  五、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
  
  (一)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会同市文明办等部门积极推进经典诵读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学语文课的主渠道作用,运用高等学校的社团活动机制,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建立一批中华经典诵读基地学校,为学校、社区和企业开展诵读活动提供服务。
  
  (二)广泛组织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宣传周等群众性宣传活动。指导有关媒体和社会组织分别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十周年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颁
  
  布五周年宣传纪念主题活动、中小学生“世博心语”传递和评选、“我爱祖国语言美”普通话比赛及沪港澳台四地青少年朗诵比赛等群众性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氛围,提高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三)加强本市语文类媒体建设。加强“上海语言文字”网站建设,完善网络建设与管理机制,进一步改进信息更新与发布工作,不断完善并拓展网站的服务、咨询、引导和信息功能,努力提高网站的社会影响。加强高校、区县和系统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语言文字周报》等媒体的信息交流平台作用。
  
  (四)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人才培养和素质教育之中,切实加强语言类课程建设。依托市教研室,继续推进中小学开展《少儿口语交际》拓展型课程教学;在大中小学开展规范汉字书写进课程的试点工作。
  
  (五)结合学习型社会建设,将语言文字教育培训纳入市民终身教育体系。在全市社区学院中开设“市民普通话”课程,编制《上海市民普通话读本》(普及版和提高版),组织师资培训,录制教学光盘,制作视频资料,在上海终身教育网站开设网络学习专栏,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农村学校和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师语言文字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培训。
  
  六、扎实做好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
  
  (一)指导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普通话免费测试工作。运用视导、奖励等制度措施,推动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测试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和相关课程要求。加强对高校、区县语委工作的指导、统筹和协调,积极推进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对语言文字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继续推进公务员、教师和卫生、金融、旅游等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测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督促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加强对全市测试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构建语言文字水平立体化测试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与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试点与推进工作,研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形成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四)继续支持有关社会机构做好语言文字类社会测试项目的试点工作。在开展“朗诵水平等级考试”“职业汉语能力水平测试”等社会化考试试点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调研,鼓励探索创新,完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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