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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去年底,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16.2%左右,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大型重化工业项目相继投产和达产、全社会用能持续大幅增长等因素影响,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0%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国内有关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涉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相关节能工作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了法律调整范围和监督主体,对加快全面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贯工作,确保《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顺利实施,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顺利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年度“双千”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起涵盖县(市)区政府、重点涉能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和全市千家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奖惩,实行节能目标考核“问责制”和相关项目审批、生产要素供给、政策兑现、评选先进等“一票否决制”。
  
  三、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政策要求,做好项目规划控制、区域控制、行业对标控制和主体责任控制,坚决遏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对小火电、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和化工、铸造、有色金属、不锈钢、电镀等行业的高能耗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认真落实《宁波市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262号),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淘汰。
  
  四、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节能工作
  
  在工业领域,要以电力、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加快余热、余压、余汽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建筑领域,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推进新建建筑逐步向65%的节能标准迈进,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灯具、节能型玻璃与贴膜的普遍应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在交通领域,要推动运力结构向“大特新”方向发展,引导各类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车船的报废、更新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要积极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85号)精神,开展各行各业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节能活动,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建立节能、绿色消费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察和检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夯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统计、信息、节能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基础工作,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审查制度,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电平衡与热效率测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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