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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针对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0〕1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厅管一〔2010〕11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落实安监总厅管一函〔2010〕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立即对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开展一次专项督促检查活动,对设计批复基建期超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防止以基建为名进行生产;对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改,并依法从严处罚。 为及时掌握和指导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行政审批执行情况,各省辖市在对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须将已经办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分类装订后送省安全监管局留存备查。自201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首月上旬,将上季度办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 备案或批复文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建立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库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落实豫安监管一〔2009〕200号文件的要求,立即充实、完善和更新《河南省非煤矿山企业“三同时”建设项目审查与许可证信息统计台帐》内容。自201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首月上旬,将上季度办理的《台帐》更新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本级审查办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自2010年4月起,每月上旬,将上月办理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不按时录入和报送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其受委托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暂停。 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和加快尾矿库治理后取证工作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快尾矿库治理工程进度,对已完工的尾矿库,尽快组织尾矿库治理验收;对治理后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能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要及时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治理后仍需要运行的尾矿库,自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确保全省运行的尾矿库持证运行。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治理新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坚决停止运行,限期整改,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对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并于5月31日前将尾矿库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及电子版报省安全监管局。没有按照豫安监一〔2009〕384号文件的要求,填写报送《河南省尾矿库基本信息统计表》和《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的有关省辖市,请于3月31日前将信息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要提请省安全监管局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取证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系统)或违法运行的尾矿库,要依法查处,需关闭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做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晰明确。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