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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万平等106名同志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京教人〔2008〕10号),及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09〕7号)精神,经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选、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授予万平等106名同志“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等有关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特级教师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号召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特级教师学习,大力弘扬无私奉献、求真务实的精神,以高尚的师德感染学生,用精湛的教学技能培养学生,为首都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贡献。
  
  各区县教委和有关直属单位要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有计划地组织新评选的特级教师到基础教育师资薄弱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开展支教、帮教活动,不断提高本市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师德水平,促进首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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