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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0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2)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农业科技开发业绩,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2.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工业化生产前景的成熟配套技术。
  
  (3)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优先支持对象。
  
  1.农村科技创业效果好、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带动面宽、产业特色鲜明的转化项目。
  
  2.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科技扶贫、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等相关项目。
  
  3.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产业带内的转化项目。
  
  4.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及发挥产业技术联盟作用的项目。
  
  (三)转化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 不支持的单位。
  
  注册资金少于50万元的企业。
  
  2.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3)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4)不属于《2010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及相关要求
  
  1. 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2.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一般项目50万元、重点项目100万元、重大项目300万元。
  
  3. 其它相关要求。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引导性财政补贴,在项目新增投资中,申请企业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2)重大项目的组织,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突出支持对发展区域经济、延长产业链,对促进科技创业、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集成配套技术成果。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申报。
  
  (3)公益类项目须在申报书中列出明确的、可以考核的公益性指标。
  
  五、申报要求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推荐单位推荐。国资委系统项目由北京市科委负责推荐。
  
  2. 项目申报实行数字化管理,申报单位需通过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网上申请。申报须知见农业科技成果资金网站(http://www.agrifund.cn/)通知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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