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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2009 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圆满完成。经省厅考核,决定对以下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一、市级获奖单位(按征收入库数排序)
  
  舟山、宁波、杭州、湖州、台州、绍兴、金华、丽水、温州、嘉兴、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县级获奖单位(按征收入库数排序)
  
  舟山市(市本级)、宁波北仑区、余杭区、湖州市(市本级)、宁波鄞州区、德清县、建德市、长兴县、富阳市、海盐县、玉环县、嵊泗县、丽水市(市本级)、绍兴县、奉化市、岱山县、温岭市、兰溪市、余姚市、诸暨市、常山县、温州市(市本级)、仙居县、慈溪市、三门县、乐清市、桐庐县、杭州萧山区、青田县、临安市、洞头县、上虞市、东阳市、龙游县、安吉县、临海市、永康市、缙云县、海宁市、金华市(市本级)、宁海县、绍兴市(市本级)、龙泉市、象山县、义乌市、衢州市(市本级)、江山市国土资源局。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浙地发〔1997 〕16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奖励经费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地方部分中列支。
  
  希望以上获奖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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