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遂市卫疾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遂宁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我市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

[接上页]

  各流调区、县成立相应的流调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和流调专业队,承担本区、县流调相应的各项任务,包括制定实施计划,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组建流调队、进行业务培训,并对流调现场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并组织验收和总结。
  
  二、抽样方法和调查点确定
  
  本次流调以获得全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指标和评价资料为主,国家采用分层等比例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流调点,四川省共抽取32个调查点,遂宁市2个调查点,即安居区、射洪县;按每个点1500人计算,抽样人数约为3000人。
  
  抽样调查点是由国家和省级抽样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遇有自然灾害及其它人为不可抗拒因素等而需要更换时,须报请省,经省流调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报请国家流调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另行抽样确定。
  
  三、调查项目
  
  (一)肺结核患病率调查
  
  对所有调查对象进行X线胸片检查。对所有有痰的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3次痰涂片和2次痰培养检查,分别获得活动性、菌阳和涂阳肺结核患病率。
  
  (二)结核分枝杆菌的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分析
  
  对本次流调获得的所有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一、二线抗结核药物敏感性分析。
  
  (三)肺结核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
  
  对本次流调中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患者发病、就诊及治疗过程中相关社会经济情况。
  
  四、工作进展
  
  根据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计划,本次流调共分为准备、实施、验收和总结3个阶段,各阶段主要进度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9年6月-2010年4月)
  
  1、2009年6-9月,国家制定全国流调计划和实施方案。
  
  2、2009年10月-12月,国家根据抽样设计抽取全国调查点。省级召开专家讨论会,制定本省流调方案。
  
  3、2009年11月-2010年2月,国家选择1个调查点开展预调查工作。根据预调查结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流调实施细则,省级根据国家细则完善本省方案和细则。
  
  4、2010年3月,国家召开全国流调标准化研讨会,统一流调方法和标准,根据实施方案及细则培训省级相关人员。
  
  5、2010年3-4月,省级对市流调专业人员分门别类地进行培训,统一调查和检查方法,培训后进点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工作。省级在培训结束后,选择1个调查点进行试点,通过实践,熟悉调查、检查方法和统一标准,以保证流调工作质量。
  
  市级对区、县流调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和检查方法,培训后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各类调查卡片由全国流调办公室统一设计,省流调办公室印刷并发送至市,市级分配至各调查区、县。X线片、显微镜、痰盒、玻片、培养皿等所需设备和器材由各地筹备解决。
  
  (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至7月)。
  
  1、2010年5月至7月,各区、县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调查工作。
  
  各地在开展现场调查前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已经制定流调执行计划。
  
  (2)已经组成流调专业队伍。
  
  (3)流调专业队员已经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
  
  现场调查应严格遵循流调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每个调查点现场调查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天。调查期间各级流调技术指导组和办公室成员对调查点的工作应加强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采取纠正措施。每个调查点现场调查结束后应立即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调查点,应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直至符合要求为止。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将户卡、个人卡中各调查项目核实无误后,经省流调办审核后立即输入计算机。
  
  肺结核病例和其中的耐药肺结核病人均须经省级技术指导组集体讨论定诊,并按要求输入计算机。
  
  2、现场调查期间接受省级督导,市级对区、县级进行现场督导。
  
  为保证流调质量,加强质量控制,市级流调技术指导组应对区、县及流调点进行现场指导,指导工作结束后,将情况用书面方式报市级流调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7月-2011年7月)。
  
  1、2010年7月-9月,各区、县录入并复核流调点资料。
  
  2、2010年11月-12月,接受国家、省级流调技术指导组和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流调验收工作。
  
  3、2011年1月-3月,国家、省级流调办公室复核并汇总各项基本数据。
  
  4、2011年4月-9月,编写流调资料汇编。
  
  五、经费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参与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的市(州)、县(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