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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办字[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5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1月起实行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
  
  医疗服务信息月报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5号)执行。
  
  (一)报送单位及内容。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填报《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其他医疗机构和区县卫生局填报《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登陆“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上报数据。月报要求次月10日前上报。
  
  二、质量控制
  
  (一)医院要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数出有据。
  
  (二)区县卫生局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及时维护医疗机构变动信息(新增、撤销、合并等),核准医院等级(依据评审结果)、设置主办单位、隶属关系、行政区划等属性代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落实医疗服务月报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二)督导检查,确保质量。医疗服务月报是法定报表,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每月11日公布未报单位清单,未报单位于12日前完成补报任务。
  
  四、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每年将抽查一定比例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区县卫生局上报的数据质量,并通报检查结果。
  
  有关具体报送工作请与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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