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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国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2010年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可靠的测绘保障,经研究定于2010年4月-10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监督检查,是《测绘法》赋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强化全行业质量意识,促进测绘成果质量总体水平提高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安排监督检查工作。要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亲自挂帅;要抽调精干的质检专家组成抽检组,负责本次检查成果质量的检验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尽可能实现联合执法,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要求。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8年1月-2009年12月完成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程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检查比例为20%以上,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5个,具体项目类型、规模以及对其他测绘单位检查的范围、数量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2009年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再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三、依法检查,确保检查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督检验方案,明确检验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并做好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评定,对质量问题、检验报告、检查结论等加强审核,确保本次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做好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依法予以公布,并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不如实上报承担测绘工程情况,拒绝监督检查的测绘单位,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检查结果和总结于2010年11月底之前报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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