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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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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规处
  
  拟订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有关市政府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提出清理或修改意见;承办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调研、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工作;负责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
  
  (三)监督协调处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市级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复议立案及应诉指导处(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负责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认定、协调等事务;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分析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复议案件审理处
  
  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听证、调解和解、送达、复议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复议机构、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涉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事项;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0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长6名、副处长6名。可配工勤人员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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