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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法规处 拟订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有关市政府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提出清理或修改意见;承办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调研、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工作;负责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 (三)监督协调处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市级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复议立案及应诉指导处(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负责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认定、协调等事务;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分析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复议案件审理处 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听证、调解和解、送达、复议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复议机构、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涉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事项;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0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长6名、副处长6名。可配工勤人员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