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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级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行政管辖区域,包括10个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
  
  (二)工作分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逐一核查监测图斑,审核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适时开展督查、约谈和问责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制定整改计划,确保各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比例控制在5%以内,各县(市)控制在8%以内。
  
  三、工作安排
  
  4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要求上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等相关数据。期间,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整改情况进行督查。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要完成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和《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报市国土资源局。7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市政府将根据排序情况约谈部分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全市通报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将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督促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开展整改查处工作。9月30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检查验收,期间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覆盖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并依据《规范》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根据检查成果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各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要建立领导包片、督查调度、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二)严肃查处问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在4月20日前拆除整改,并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不能按时拆除复耕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对应查处而有关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批地处理。
  
  (三)确保工作质量。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检查工作,及时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督查、验收工作要确保不走过场,各类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对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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