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迎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切实做好本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控春季传染病的流行,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10〕2号,见附件),现就本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在辖区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二、认真做好呼吸道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近期,本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结核病、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麻疹、手足口病、水痘等传染病的各项防控措施和晨检、日检、全日观察以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加强教学、活动、生活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同时,督促学生勤洗手。
  
  三、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辖区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学校供水设施和饮水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开展春季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会同辖区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等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