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落实《通知》工作要求。同时,要切实将世博期间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加大检测力度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生活饮用水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对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的培训,满足生活饮用水现场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我局下发的《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配置相关检测设备,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落实《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加强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监测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全面掌握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现状。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处置并按《关于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42号)要求做好有关报告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孙瑾,电话:22121610,传真:22121611
  
  E-mail:jdc@smhb.gov.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