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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553 585 32 社会孤老残幼 553 585 32 司法老残 553 585 32 重残 无业 城镇 553 585 32 农村 4420/年 4680/年 260/年 散居 归侨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宽释 人员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因公致残知青 696 737 41 纠错人员 696 737 41 摘帽人员 696 737 41 港台回归人员 696 737 41 潘案人员 696 737 41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696 737 41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295 1372 77 农村 1078 1142 64 特赦托派 1713 1814 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