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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10)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553
  
  585
  
  32
  
  
  
  社会孤老残幼
  
  553
  
  585
  
  32
  
  
  
  司法老残
  
  553
  
  585
  
  32
  
  
  
  重残
  
  无业
  
  城镇
  
  553
  
  585
  
  32
  
  
  
  农村
  
  4420/年
  
  4680/年
  
  260/年
  
  
  
  散居
  
  归侨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宽释
  
  人员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因公致残知青
  
  696
  
  737
  
  41
  
  
  
  纠错人员
  
  696
  
  737
  
  41
  
  
  
  摘帽人员
  
  696
  
  737
  
  41
  
  
  
  港台回归人员
  
  696
  
  737
  
  41
  
  
  
  潘案人员
  
  696
  
  737
  
  41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696
  
  737
  
  41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295
  
  1372
  
  77
  
  
  
  农村
  
  1078
  
  1142
  
  64
  
  
  
  特赦托派
  
  1713
  
  1814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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