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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从政策上引导失无业人员的就业意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5元。 二、具体要求 (一)“就业补贴标准”应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