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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矿[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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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进工作措施
  
  (一)分步实施、分类推进
  
  企业要按《规范》要求,逐步开展标准化建设。首先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创建安全标准化体系,对实力不强的企业,本阶段工作可由相关咨询机构帮助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建立以后,企业要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经过三个月以上的标准化运行和体系的不断完善,由企业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即可向相关安监部门申请标准化考评。
  
  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去年确定的《规范》试点企业,要抓紧开展新标准化建设,并在今年9月底以前争取达标。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或原矿产量在2万吨以上的地下矿山,年底以前要争取新标准化达标。原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也必须积极开展新标准化建设,并在原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到期以前,申请新标准化达标验收。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省部属矿山企业要全部申报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各市及采掘施工企业比较多的县(市、区),要选择1到2家采掘施工企业进行标准化试点。
  
  (二)分类监管、严格执法
  
  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要根据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及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分类监管。重点要加强未达标企业的监管,对于消极对待安全标准化工作,违章开采问题突出的矿山,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特别是新标准化三级以上的达标企业,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减少安监部门的检查频率。
  
  (三)许可推动
  
  将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和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对于没有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或消极对待标准化工作的矿山,不得予以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局直接受理审查的矿山,如果达到安全标准化(新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的,原则上不抽查现场,如果安全标准化没有达标的,须到现场进行审查。各市也要参照这一要求作相应规定。
  
  (四)政策鼓励
  
  对取得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时,应予以积极支持;对于标准化没有达标的企业,要限制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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