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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第十五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 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 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 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
  
  “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附表2: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
  
  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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