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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场所及许可范围变更的复函

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迁址变更的申请报告》(XL(2009)-009)及《关于原许可证部分分包项目取消分包的报告》(XL(2010)-003)收悉。经文件审查及现场检查,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0号)活动场所由“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芙蓉路42号”变更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88号”。
  
  二、同意你公司自行开展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的超声波探伤及微量元素分析工作,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0号)中关于超声波探伤及微量元素分析的分包项目。
  
  三、你公司须在核级产品制造过程中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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