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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要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安全。派出地政府领导小组要根据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依法拍卖的程序,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派出地财政,资产处置结果经市级政府审核,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备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妥善安置回撤人员。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派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稳妥进行安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撤销方案,不打折扣、不开口子,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亡实存或就近续存等现象。除经省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