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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的精神,现将申报2010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项目类型
  
  优先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建材型、构件型项目;优先支持已出台并落实上网电价、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地区项目;优先支持2009年示范项目进展较好的地区项目。
  
  二、申报有关要求
  
  1. 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文件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将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具体要求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财办建[2009]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科技进步/政策发布栏目中查看)。
  
  2. 请地方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把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报的示范项目汇总的总装机容量应控制在10MW以内,选报的项目要求能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今明两年内完工。
  
  3. 2010年补助标准为: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7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3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依据今年光电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对已经取得申请补助的项目,2010年将不再予以补助。
  
  5.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网上申报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6. 请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上报去年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的进展情况,作为今年申报项目的参考;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409室
  
  邮编:100037
  
  联系人:郭梁雨姚春妮李现辉
  
  电话:010-88082199,010-88082216
  
  电子邮箱:pmo@chinaeeb.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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